财务管理制度相对简单清晰,采用地区来源原则征税,只针对源自香港的收入进行纳税。
作为国际贸易自由港,香港以低税率而闻名全球,为众多企业提供优越的营商环境。许多国际企业纷纷选择在香港注册公司,以此进行跨国操作,实现企业海外扩展。同时,香港奉行简单低税率政策,财务管理制度相对简单清晰,采用地区来源原则征税,只针对源自香港的收入进行纳税。
互益咨询本部位于香港,拥有多年为企业提供报税以及账目管理服务经验,成功为内地以及海外企业办理注册香港公司以及代理做账、审计会计等服务。
香港营商主要涉及税种:
目前,一般在香港营商或工作的人士,主要涉及的税种为利得税、薪俸税以及物业税。
1、利得税:于2008年4月1日起计的财政年度,企业利得税率为16.5%。
2、薪俸税:薪俸税可按两种税率计算,应缴税款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标准税率:适用于减去宽免扣除的应课税收入净额,税率为15%。
累进税率:适用于减去宽免扣除及个人免税额的应课税收入净额,税率为:首4万2%,次4万7%,第三个4万12%,余额17%。
3、物业税:于2008年4月1日起计的财政年度,标准税率为15%。
此外,香港与部分地区或国家,达成了多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当中包括:
1、全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香港与比利时政府于2003年底达成此协定,对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及利息给予优惠的预扣税率。
2、航运收入:香港与美国就航运收入达成有限度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根据协定,香港船主的国际运输收入,在美国可豁免征税。 3、空运收入:香港与加拿大、德国、以色列、韩国、毛里求斯、荷兰、新西兰及英国等地就空运收入达成有关协定,据此,香港航空公司的国际运输收入,在缔约国可豁免征税。
4、所得避免双重征税:中国内地与香港于1998年达成此安排:
(1)香港企业在内地经营国际或跨境海、陆、空运输工具所得的收入,在内地可豁免征税,反之亦然。
(2)在内地经营的香港企业,除非盈利归于内地常驻机构,否则毋须在内地纳税。
(3)若香港居民(包括企业)的收入,须同时在香港和内地缴税,其在内地缴纳的所得税款可申请抵免,惟抵免额不得超过该项收入,按香港税务条例计算的应缴税款。
(4)当中并不包括股息、利息、版权税或资本收益等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