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由原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变更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后,其原在国税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证是否只办理“变更登记”,不办理注销登记?对于该分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是仍由该分公司按现行的增值税收政策规定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还是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履行该分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有关子公司变为分公司的事务跟公司变更是不一样,把子公司变为分公司必须经过子公司清算,税务和工商注销,在正式注销后,再由母公司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分公司。这相当于母公司需要重新注册一家新公司一样,那么子公司变为分公司在税务上有哪些改变呢?
一、“法人资格”认定的问题
按照现行法定的程序规定,纳税人持营业执照按规定的时间才可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此,目前税法上对“法人资格”的认定,一般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即以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二、设立分公司是否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对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汇总缴纳。
三、办理税务登记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将原子公司合并后又重新设立分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和变更登记事务。
四、分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
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了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