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资企业在国内的代表处之前是交营业税的,属于这次营改增的范围内吗?属于的话税费要怎么计算?是按之前营业税的那种算吗?有没有相关文件号?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根据代表处的经营范围确定计税方法,营业税换算不含税收入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是不一样的。目前没有文件具体规定此项。
综上,营改增之后,外资企业将会与国内企业同等享受,同时,外企在中国的投资环境会因此得到进一步完善。而随着相关保障措施的不断落实,减税“红包”也将会逐步送到外企手中。更多有关外资企业的相关内容请登陆外资公司注册官方网站:http://www.71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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