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哪些情况不能抵扣进项税

        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更加扑朔迷离,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关系,也错综复杂。那么营改增后哪些情况不能抵扣进项税?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方法对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实务中应该分类进行处理:
        1.购入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2.已抵扣进项税额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项税额转出常见方法如下所示:
        第一,直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外购材料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第二,还原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第三,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第四,比例计算转出法。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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