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发生资产重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一般纳税人发生资产重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发展需要,与行业内的另一家公司(B公司)重组,将全部的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到B公司,并按照程序办理了相关的注销手续。B公司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注销后其原来的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B公司是否可以接着抵扣呢?B公司希望能够抵扣,可又趋向于A公司已经注销,实体已经不存在,可能无法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的资产、负债及劳动力全部转让给其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转让方在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到受让方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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