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如何转为内资公司
企业街( 发表于企业街)2017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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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当公司有外国资本进行投资的时候就需要注册一个外资公司,但是如果将来没有外资投资了,那是不是就一直得是外资公司,所有的程序都按外资来处理呢?其实外资公司是可以转为内资公司的,那么外资公司如何转为内资公司?
一、外资转内资公司的条件
1、境内投资者(股东)获得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股权;
2、经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批准
3、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4、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二、外资转内资公司提交的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3、《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4、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股权及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
5、审批机关关于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撤销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
6、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拟准的股权转让协议无须办理公证手续);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7、原投资者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
8、海关和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9、内资有限公司章程;
10、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应提交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1、内资有限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1、载明内资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3、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4、原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外资转内资公司办理的步骤
1、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报审批机关批准;
3、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4、领照人凭《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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