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集团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企业街( 发表于企业街)2017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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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是由一系列相关联的公司一起组成的集团利益体。成立集团公司需要满足很多的条件,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设立集团公司的条件是什么的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设立集团公司所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
(二)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国家企业集团还应该符合国务院确定的企业集团条件。所需申请的材料有: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加盖公章的集团章程(原件1份);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原件各1份);
5、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6、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示的证明或者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复印件再或者验资报告等)(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7、国务院批准的企业集团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原件1份)
设立登记事项的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分别对决定予以受理和不受理的登记申请情况解析了下: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法律效力: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集团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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